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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船員糾紛司法解釋,將根據問題的輕重緩急,分批次制定出臺相關條文。在我國尚無一部專門的船員法的情況下,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彌補規則缺位、統一裁判尺度、有效化解糾紛、保障船員權益等,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是《法制日報》記者從在京召開的中國海商法協會2016年年會上獨家獲悉的。
勞務合同糾紛占比近三成
近年來,船員糾紛案件呈增長趨勢,其中不乏因普通勞務糾紛引發的極端事件。
出席會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相關負責人介紹,在法院系統受理的船員糾紛中,船員做原告的案件類型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船員合同以及合同(特別是涉船員服務機構)的定性等糾紛;船員合同是否被解除(開除、除名、辭退等形式糾紛);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的糾紛;請求支付船員工資、報酬及福利糾紛(工資、延時工資、未休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資,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懲罰性工資,支付遣返費及其他福利費等);要求辦理相關社會保險及補繳相關費用;涉船員人身賠償糾紛;請求確認以上債權針對涉案船舶享有船舶優先權。
在各類船員糾紛中,勞務合同糾紛占比最高,達29.81%。
船舶沉沒合同算不算終止
與之不相適應的是,相關法律規則缺位,或對相關規則理解的差異,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日益暴露出來。
比如,專門針對船員勞動、勞務問題的高位階規則缺位。目前,法律層面僅有的涉船員的規定,有《海商法》第三章船長船員篇,內容主要涉及船員的定義、相關證書要求及船長的職責。
《海上交通安全法》對船長、高級船員等的職務證書、專業技術培訓等做了原則性規定。
遺憾的是,“兩部法律不涉及船員勞動或勞務相關權利義務。”最高法院民四庭相關負責人說。
例如,關于船員勞動合同的終止,目前主要依賴《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相關規定,終止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而對于船舶沉沒、失蹤或完全喪失航行能力,船員合同是否終止,勞動合同法上沒有依據。而日本和芬蘭臺灣地區等均有規定。”最高法院民四庭相關負責人說。
此外,關于船員遣返、綜合工時制下船員工資的計算等,法律均無規定。
一些地方法院先出臺意見
在高位階規則缺位的情況下,一些地方法院先行先試,制定了適用于轄區內的指導意見,在一定程度上統一了本轄區的裁判尺度。
上海高院制定出臺了《關于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和船員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浙江高院制定出臺了《船員勞務糾紛若干疑難問題解答》,廣東高院制定出臺了關于審理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據最高法院民四庭相關負責人介紹,未制定相關指導意見的地方法院,有時也會參考上述意見。“在相關立法尚未跟上的情況下,為提高審判質效,統一裁判尺度,解決案件審判中急需解決的問題,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司法解釋。”
尤其是我國是進出口貿易大國、航運大國、船員大國,我國正在實施的海洋強國戰略、'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中,船員都是其中重要的參與因素。“船員權益的合法保障,對塑造一支身心健康、素質良好的船員隊伍至關重要。而這樣的的船員隊伍對于保障海上安全,促進我國海運業發展,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最高法院民四庭相關負責人說。
不簽訂合同雙方相互指責
據了解,船員糾紛司法解釋已經完成了問題收集及各法院對問題的反饋意見征集。
船員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諸多難題,也掣肘著相關司法解釋的盡快出臺。查清事實的難度較大,是這類案件的主要特點之一。據了解,證據不完整、缺失或數量巨大,在這類案件中體現得尤為明顯。比如,一些案件中船員與船公司無書面勞動合同。對于不簽訂合同的責任,雙方相互指責。涉及社會保險的相關請求也存在類似現象。
一些證據的提供存在困難。如考勤記錄、輪機日志、航海日志的文件一般隨船,遠洋船舶船員的出入境紀錄在出入境機關保存。船方出具或者要求船方出具后,一些船員指責船方涂改了相關記錄,證據造假,鑒定成本高、耗費時間長,時間精力財力成本高于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
此外,證據查證工作量大。相關訴訟請求時間跨度大,一些證據如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出入境記錄等證據數量繁多,查證強度及計算強度高。船員工作特性所致船員本人出庭率相對較低,細節事實代理律師不知情。
而這些難題的存在,都使得司法解釋的制定出臺備受期待。
來源:中國水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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